被保证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1/12/17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

  产品简介

    本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单独或与他人共谋采取欺诈和不诚实行为导致雇主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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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证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从事或担任保险单载明的岗位或职务时,单独或与他人共谋采取欺诈和不诚实行为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证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证人不具备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从事的工作岗位或担任的职务所要求的执业资质;

    (二)被保证人从事的工作岗位或担任的职务与保险合同载明的内容不符;

    (三)被保证人与被保险人的劳动合同中断、失效或无效;

    (四)被保险人没有切实遵守保证账册准确性的预防措施和检查的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证人向被保险人借贷;

    (三)与被保证人无关的外来盗窃;

    (四)与被保证人的欺诈和不诚实行为无关的盘点、结算、兑账不符;

    (五)被保证人与其从事的岗位或担任的职务无关的行为;

    (六)被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扣减被保证人薪酬。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在保险有效期终止六个月后或在被保证人死亡、失踪、被解雇、离职、退休六个月后发现的被保证人的欺骗、不诚实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更多内容请查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员忠诚保证保险保险条款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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